觀諸我國就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法制,是依不同種類之金融機構,分別在停業前與停業後之不同時點,異其處理模式。惟如問題金融機構為有參加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一旦要保機構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則應以直接賠付、移轉存款賠付、提供財務協助促使他要保機構合併或承受營業及資産負債或暫時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受經營等方式,以履行存款保險責任,且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如以移轉存款賠付、財務協助及暫行承受經營等三種方式履行其保險責任,並應小於直接賠付之成本。本文首將介紹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及我國之財務協助機制,分別探討財務協助之對象、要件、方法及評估標準等內容,期藉由比較法制之研究分析,以呈現我國現行法制之問題點。其次則提出本文淺見,期能作為我國未來修正「存款保險條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