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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海上機動之國際法探討-以防空識別區為例

摘要


一、由於艦艇性能及科技發展的日益更新,海軍執行任務的範圍不在只侷限於臺灣周邊近海,海上長時期的機動變成可驗證的戰術作為,但艦艇活動範圍的擴大相對引發國際法的相關探討。二、國軍經常以「防空識別區」的界線做為任務執行時的範圍認定或標準,然而「防空識別區」在國際法相關規定上的定位為何,仍必須有進一步的認識與瞭解。三、部分國家設置「防空識別區」的目的僅在於識別航空器,遂行空中早期預警,以防範領空遭到侵犯,故其所實施之管制作為,不應侵害《國際海洋法公約》所賦予之「公海自由」原則(包含飛行器在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之上空享有飛越自由之權利)。四、軍艦本身具有國家強烈主權的象徵意義,在實際操作的層面而言,軍艦若在未通知或知會沿海國的狀況下逕行「無害通過」或於專屬經濟海域內實施針對性的軍事演習,可能會被解讀為「有害」之行為或挑釁的行為。五、以「適宜性」來取代「適法性」的處理方式,在面對國軍機、艦未來遂行海上機動戰術作為時,因可能進入鄰近國家相關海、空域所引發的爭議,應該是較為可行的。

被引用紀錄


羅京(2017)。美國之南海政策(2001-2016)〔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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