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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由美國大學研究之實務探討大學研究受專利制度保護之可行性暨其權益歸屬

The Study on the Patent Protection of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Ownership of Patent Rights Form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s of U.S University Research

摘要


我國自民國八十三年元月修正公布新大學法,其重點之一為公立大學的經費來源,不再全然由政府提供,換言之,公立大學亦須如私立大學般,自行籌措經費。除了募款,辦理推廣教育課程外,接受公、民營機構之研究計畫的委託,或自行研究據以申請專利權,藉授權業者實施,取得鉅額權利金等,亦為可行之計。然而,大學的學術研究(即大學研究)目標與專利制度的提昇產業科技、營利目的,是否並行不悖,抑或相衝突?以及,大學教授所完成之研究成果,足以申請取得專利權時,該專利權究應歸屬何人所有?發明人(大學教授)?學校?抑或二者共有?若屬外界委託之研究計畫,其權益又將歸屬何人?再者,專利要件的審查,如:學報、論文的刊載是否構成公開等,均有探討之必要。 美國採行學校自主,由來已久,各所學校均廣闢財源,包括設立各種研究單位,與產業合作,兼顧學術研究暨專利權的取得,藉此取得研究經費與權利金等等,是現今美國大學的重要經費來源之一。探討美國的經驗可知,大學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暨權益歸屬與分配,關乎學校、教授、產業等各方之權益,;如何予以釐清,以及權益之歸屬與分配的標準為何,均為重要之課題。而學校為處理前揭事由所訂相關政策之效力又如何,亦應審慎考量。 揆諸我國現行法規,包括專利法等,均未就大學研究成果之權益歸屬作明確規範,政府單位之相關辦法亦僅規定其就出資或委託之計畫成果所得擁有的權益。國內各校均訂定建教合作實施辦法或要點,遺憾的是,內容語多含糊,對於研究成果之權益歸屬以及教授權益的釐清,並無助益。再者,該些實施辦法等,僅適用於與校外機構、產業間的合作,無從適用於學校支助教授研究(或稱教授利用學校資源完成研究)之情事,更遑論其他研究人員(包括學生)可能之權益與義務。國內學校更缺乏處理研究成果之專利部門。是以,因應大學自主、經費自主,「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的公布施行,學校應早日完成相關規則的擬定,設立必要的部門,既有助於學校經費的籌措、確保各方權益,更能對產業科技的發展有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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