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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用研析

The Concept of Characterization as Applied in the ROC'S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摘要


所謂定性,即在確定某一法律上概念或某一名詞之意義,俾選擇適當之法則,而加以適當之適用。任何一國之國際私法,其個別法則之結構,須利用某些法律概念或名詞,如住所、履行地、行為能力、侵權行為、婚姻、夫妻財產、繼承、法律行為方式等,而每一法律概念或名詞,其涵意如何,範圍如何,在各國法制上,常有差異,因此,不但同一組事實,在不同國家法制上常可屬於不同之概念或範疇,而且,對同一連接因素亦可能在不同國家法制上有不同之解釋。因此涉外案件,依其事實究應歸屬於內國國際私法何一概念或範疇,以及國際私法上之連接因素,應為如何解釋,內國法官應先予確定,否則即無由確定案件應適用之法律。 我國國際私法定性概念向引國外名案說明如法國名案Anton v. Bartoleus (1891),英國名案Ogden v. Ogden (1908),英國名案Horn v. North British Ry. (1878),然定性與該國之民、商實體法及民事訴訟程序法有密切之關係,不瞭解其相關法律而欲掌握定性之真義並於從事司法實務時正確運用,嘎嘎呼難矣,此證諸最高法院近二十年來關於定性之案例尤見其然,今後如何配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民法之規定正確掌握定性之觀念以為學界及實務判決之重要參考,實為我國際私法一重要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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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士翌(2009)。繼承回復請求權之研究〔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090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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