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國家公權力之機關或公務員就其行使合法與違法公權力或非公權力之行爲,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法定利益,遭受損害或損失,國家應負損害賠償或補償之責任,幾乎已成當代公法學中對於國家責任的理性正義原則。 依據中國大陸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一條規定,爲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換言之,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中國大陸制訂國家賠償法的功能之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從上述中國大陸國家賠償法的第一、二條來看,其國家賠償法所確立的歸責原則係違法,而不是無過錯歸責原則,當然其適用於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應無疑義。 本文擬就中國大陸現行「國家賠償法」及其相關法律中對有關「國家追償程序」等問題作爲探討之主題,以期能作爲我國處理與中國大陸具有高度主權意識之「國家賠償法」在執行上的可能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