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运输领域中的海运服务协议具有彰显契约自由的特性,并且在当前的国际班轮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的海运统一法以限制公共承运人的契约自由为主要的秩序价值,故而不能对海运服务协议加以有效的规制。正在拟定的《运输法公约》创设了适用于具有海运服务协议性质的批量合同的规则框架,它突破了海运统一法限制公共承运人契约自由的传统,是在新一轮海上货运法统一化运动的秩序价值的诉求上进行的,是在公共运输领域中对回归契约自由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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