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当然也是沿海国大陆架的组成部分。共同开发是缓解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有效方法,其实施空间是在沿海国权利主张重叠的大陆架区域。就中日而言,共同开发区的选划应在冲绳海槽最大水深线至日本所谓“中间线”之间的海域。“东海共识”是中日两国政府达成的政治意愿,是进行国际法上的共同开发的基础。日方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是依照中国法律作出的商业性安排,既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共同开发,与“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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