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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無過失責任保險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社會化競合之研究

A Study of Collaboration to No Fault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Socialization to the Damage Compensation of Tort

摘要


一般責任保險單僅承保與被保險人之侵權責任,對於契約責任則通常列為不保事項。雖說侵權行為受我國民法約制,但加害人未必有資力保證受害者必能得到合理的損害賠償。侵權行為責任社會化的目的,在於配合社會經濟生活實際的需求,在「限額無過失責任保險」規定下,保障填補被害人的損失,加強加害人責任賠償資力的制度。為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社會化」的目的,保障社會經濟弱勢的侵權行為被害人,能獲得合理、快速的賠償,我國以特定意外事故為承保範圍,經國會(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藉由法律的制定,強制被保險人納保,在「損害賠償社會化」的理想下,無過失責任保險將損害填補之侵權責任,藉由大數法則,透過危險之分散,損失分攤之保險技術,分配於整個社會大眾,在「危險社會化」的原則之下,無過失責任保險取代了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我國現行政策保險中有相當多保險項目,本文特將以無過失責任為原則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予以討論,惟採無過失責任的立法,往往使企業或個人對於非基於本身之過失而造成的損害亦須負責,因其賠償金額通常巨大,非企業或個人所能負荷,亦使企業或個人面臨經濟崩潰之虞,對於國家經濟發展實為一大傷害,本論文所引述其主要意涵在於事業單位如何透過法律上的責任規範,將資源分配作有效運用,使交易及費用成本最小化,以符合企業經營效率。政府對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除了給付被害人少許的慰問金外,對於損害之填補並無實質的幫助,為避免因侵權行為受害之當事人求助無門,實有必要加強保障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實現。侵權行為社會化,便是在加強侵權行為責任之損害填補功能,其目的在於透過「過失責任」概念的擴大,藉由「無過失責任制度」之建立及「責任保險」的設計,將損失分擔於社會大眾的方式,而為相互之救助,以健全我過社會安全制度(Sosial Security),減輕被害人遭遇的不幸與損害,補足社會保險的不足。亦即對個人而言,不管現在或將來均較能確定的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與慾望的心理狀態以獲取安寧的感覺,進而達到確保人民生活上的「經濟安全」。

被引用紀錄


陳琬渝(2009)。論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從立法的觀點評析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草案〔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9.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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