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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工程瑕疵爭議法律問題與鑑定

摘要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則亦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此時定作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依同法第495條規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本文將以法院判決案例,探討超過保固期是否仍需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問題,以及從各類型瑕疵鑑定案例,探討相關工程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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