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實爲人類社會所無法避免的現象,而紛爭若無獲得合理的解決,則社會秩序即難以維持。而有關解決紛爭之道,根據文獻記載,在古時周朝即設有地官,我國自古以來即以和解、調解制度作爲主要解決民事紛爭之方法,其功效皆優於官方的民事訴訟制度。目前台灣地區承襲中華民國成立以來之三民主義法統基礎,予以發揚光大,使和、調解制度,除運用於民事訴訟程序外,更擴及於商務仲栽、消費者爭議、勞資爭議處理、土地調解、公害糾紛處理、租佃爭議及鄉鎭市調解等現定中。 本文試圖以目前兼任台中地院調解委員、台中市北區調解委員之實務經驗從實務和學理立場,析述調解制度日實務規定與運作得失,股後並針對法院調解與鄉鎭市區調解制度提出改進意見,包括調解規範的修正與調解制度之專精化及若干實務作業之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