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設備,係屬於「危險性機械設備」之範疇,若引用國外安全構造規範之設備,輸入我國境內使用時,很難只就其不滿足我國安全標準部份加以改善。以我國CNS和科技較先進國家對壓力容器安全構造規範進行比較,含日本之JIS B8265及JIS B8266,英國之BS PD 5500及美國ASME Sec. VIII Div. 1等單就設計而言,各國之標準與我國之CNS差異頗多,應無法定出-通則,基於我國之管理與規範之適用性,至少應在:(1)設計板厚、(2)最小板厚、(3)腐蝕裕度、(4)設計負載(特別是風壓與地震之動態考量方面)、及(5)安全裝置等五方面,必須以「不小於CNS之規定為原則」,且應具備製造與檢測之品管相關文件,以呈現相當程度之製造與設計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