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於2011年1月13日通過新仲裁法,並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見於法國民事訴訟法第1442條至第1527條規定,內容涵括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法國仍維持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雙軌制,並針對國際仲裁採取較為彈性之規範。此次修法仍秉持法國一貫追求創新與支持仲裁之傳統,期使巴黎成為仲裁地之首選。新法納入若干重要之新規定,例如在國內仲裁方面,法國民事訴訟法第1489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否則不得對仲裁判斷提起上訴。新法在國際仲裁方面有更為重大之革新,例如第1522條規定,當事人得放棄向仲裁地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另一重要之修正見於第1526條,規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不具有自動中止執行程序之效果。此外,新法明定國內法官在仲裁程序中作為「支援法官」之角色,有助於仲裁程序之順利進行,尤其是有關仲裁人選任之相關問題,可由「支援法官」解決之。本文擬就新法修正重點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