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立法院於2011年通過保險法修正,對保險經紀人定有諸多監管規定,其中第163條第二項明定保險經紀人需投保專業責任與保證保險。從其立法理由與分析現行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契約內容可知,本文認為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本質上應屬履約保證保險之一。另本文亦認為為強化保險制度之功能與存在目的,在無違反公序良俗之前提下,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似無解釋為強行規定之必要。惟從保險法理而論,保險經紀人對執業風險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對員工之不誠實行為則須投保誠實保證保險。最後,本文建議主管機關或可同意保險人授權保險經紀人代收保險費,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