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宗教立法與管理問題一直喧擾不斷,現今所使用之條文與規章不但老舊也過於狹隘,例如只針對佛道兩教與不對宗教專業資格之限定,充滿北洋軍閥時代對廟產覬覦之心態,而在台後的幾次修法與草案也多是滯礙難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忽略處理新興宗教,本文以瞿海源所作之研究為例,重申台灣處理宗教問題以不抵觸司法之民法及刑法即可,以及參考西方與日本等先進國家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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