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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權問題初探:倫理層面的分析

摘要


死亡權的主張,衝擊了以生命權為中心的道德規範與法律原則。對於死亡是否為一種可以自願選擇的權利,亦即生命權與死亡權的爭論,本文採取折衷論,認為生命權和死亡權皆有其限度,只有當病人生命經醫學證明只剩下「生物的生命」,在自願的前提以及嚴格的特定規範之下,才可讓其自然死或安樂死。如此,才能使生命權不因死亡權的提出而變得不重要或可任意放棄。基此,只有陷入長期昏迷狀態且被醫學證明已無自我意識及知覺、只剩生物性的反射動作的病人,其生命應達已難以挽回的標準,才可讓其在自願的前提以及嚴格的規範下安樂死。此外,瀕臨死亡,經醫學證明繼續醫療只會延長死亡過程的痛苦而不會延長生命者,應可在自願的前提之下讓其自然死。最後,無論實施安樂死或是自然死,皆應以嚴格規範,確認病患清醒時的自主意願。若使用安樂死,可制定類似美國奧瑞岡州尊嚴死法的嚴格規範確認病人的自主意願及避免醫師誤診、預防為利益而蓄意殺人等弊病。若符合上述前提及規範,則使用積極安樂死或消極安樂死並無道德上的差異;至於自然死,則應遵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保護病人自由意志的規範,並應符合合理醫療行為的倫理原則。

被引用紀錄


莊依婷(2014)。安樂死除罪化可能性之探討〔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28112014142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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