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於民國101 年10 月1 日正式施行,由於個資新法在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均訂有嚴格規範,對於違誤者課以較舊法高出十倍之高額罰款,部分違法行為並科以刑事處罰,對於民眾隱私保護意識之提升確實到一定程度的效果。相對的,新法對於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亦形成嚴峻之壓力,公、私部門無不謹慎以對。我國個資法雖訂有相較歐美更為嚴格之處罰規定,卻未於法規中比照歐美,明訂執行個資保護之必要資源,致使保有最多個資之公務部門在維護隱私工作上面臨極大之困難。本文探討個資法施行後,公務部門在隱私保護執行面之困境,並比較我國與德國等歐美國家在個資保護法規立法思維之差異。本文另就擔負政府機關個資保護主要責任之資訊部門人力配置與民間企業及美國聯邦政府做一比較,期有助於合理評估我國政府現行隱私保護存在之風險,並作為個資法修法方向及隱私保護所需合理資源配置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