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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電子支付安全機制與運作之效益

摘要


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介接網路購物交易時其安全機制,應提供最新SSL 安全憑證加密機制,其服務供應商應至少具有等級PCI-DSS 安全帳戶認證基準,或具國際通用資安管理ISO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認證者,其計畫擔負主機託管與機房建製角色,應參照目前中華電信公司之資訊安全控管與防護基準為最低標準。第三方電子支付網路交易行為之廠商建立自己本身之智慧網路商城,打造時尚之O2O( Online to Offline)購物生活圈概念,將目前國內使用之第三方電子支付模式引導至國際境外區域,落實運用第三方電子支付所應伴隨之安全機制,預期在支付信心增加與消費交易便利之情況下,將可擴大電子網路商務市場之交易規模範疇,以民國103 年度而言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約為新臺幣8, 800 億元,預估104 年度將增加新臺幣1, 200 至2, 000 億元,預估在130 年,電子商務將佔整個商業活動約50%以上,電子支付商務產業有可能將會躍升為另一新興兆元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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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 月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8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8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 年3 月5 日行政院院臺 金字第1040010316 號令定自104年5 月3 日施行),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3月30 日訂頒。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3月30 日訂頒。
「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3月30 日訂頒。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3月30 日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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