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館藏文物,無論是字畫或立體文物所拍攝的作品,對攝影師的專業訓練與創造性的要求,完全符合著作權法對於作品原創性的標準。過往由於社會對於不同專業領域認知上的輕忽與成見,導致法院對於此類作品吝於提供著作權保護。近年來社會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認知擴大,也瞭解到對於不同專業領域的保護沒有厚此薄彼的理由,各國法院已經普遍承認此類作品之著作權。本文旨在為此一趨勢提出說明。期能為館藏文物攝影作品爭取應有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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