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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資本市場法之主要內容、效益及影響

摘要


韓國爲強化資本市場的資金中介功能、提升金融投資業的競爭力及培育大型投資銀行(IB),從今(2009)年2月4日施行「資本市場及金融投資業法(Financial Investment Services and Capital Markets Act, FSCMA)」,以下稱「資本市場法」)。這項被稱爲韓國金融大改革(Big Bang)的新法律,係整合原來的「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間接投資資產運用業法」、「信託業法」、「綜合金融公司法」、「韓國證券期貨交易所法」等六部資本市場相關法律。 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法」,大致可分四個步驟,包括委託研究、成立擬具法案之專案工作小組、辦理法案之立法預告、審查與審議及總統公布法律。立法前後歷經四年多(2003年3月~2007年8月),過程相當繁雜、嚴謹。 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法」之基本方向係擬透過資本市場規範之改革及投資人保護之強化,以促進金融創新與競爭。同時,將改以概括性「負面表列禁止」的方式來規範金融投資商品的範圍,並以金融「功能別」爲中心以進行金融行業的監理,以及擴大金融投資業之業務範疇與加強保護投資人權益等四大原則,研擬「資本市場法」。 就韓國「資本市場法」法律體制之意義而言,有下面兩點:第一,伴隨「資本市場法」之制定,使以往由很多法律來管理韓國金融市場的法律體系,被三分爲「銀行法」、「資本市場法」及「保險業法」。由於規範法律趨於單純化,將可透過規範的減少,提升競爭力,以及提高監督效率;第二,「資本市場法」是由於受1997年東亞金融風暴重創韓國經濟,而引發對韓國金融市場體制推動改革的最後一個階段。這意味著韓國終於完成金融體制的三大軸-金融監督、金融市場與金融法制的整合。 就資本市場法之主要內容而言,有四:第一,採「業務功能別管理」,鼓勵金融創新;第二,改依「負面表列禁止」的方式規範金融投資商品的範圍;第三,擴大金融投資公司之業務範疇;第四,加強保護投資人權益。 韓國「資本市場法」施行後可能產生的預期效益有三:第一,將促使資本市場有效扮演資金中介者的功能;第二,透過投資人保護之強化,可提升投資對資本市場的信任感;第三,透過業務業營化與規模大型化,可望培育出具世界級的先進投資銀行,並進而打造首爾成爲東北亞的金融中心。 韓國「資本市場法」之施行後,預期將對韓國金融業與金融市場帶來結構變化,包括加速資本市場之競爭與創新、個人理財擴大對金融商品之投資、提升資本市場之資金中介功能、加速資本市場及金融市場均衡發展。 爲因應這場美國金融風暴,韓國政府已對「資本市場法」及「金融投資業管理規則」完成修正工作。主要內容計有:分段引進對沖基金、增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規模之限制命令對象、強化櫃買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人保護措施、對沖基金借入比率等明示於法律中、強化金融投資業者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自律規範及行爲限制。一般認爲,以上內容將有助於加強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負面表列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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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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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茵琦(2008)。亞洲各國證券法規之最新發展與規範。證券暨期貨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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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莊惟婷(2014)。從比較法觀點檢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4.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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