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舉發不法事件為揭露舞弊之最大來源,其因健全之內部舉報制度,不僅給予吹哨者於工作權益、人身安全及法律扶助等保障,更可使政府迅速確實掌握不法事證進行監管及究責。美英兩國建立吹哨者之相關法規,前者於公、私部門採取分別立法方式,就私部門之證券發行面制定相關規範,而後者則採單一立法方式,即公、私部門均有受到同等程度之保護。過往我國相關法規雖有吹哨者保護條款,但缺乏專門立法之情況下,有不同法規對保護對象、適用情事及保護機制等問題,因而推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單一立法架構,保護揭發公、私部門內部不法情事之人。故本文將先探討美國、英國及日本吹哨者制度之立法經驗,再以比較方式討論我國吹哨者制度運作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