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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Relationships among R&D Investments, Patent Grants and Operating Performance: The Effects of Taiwan Patent Legislation

企業研發誘因、專利權與經營績效之關係:台灣專利法修訂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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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在探討1994年台灣專利法修訂對企業研發投資、專利權、營收、成本與公司價值的影響。隨著知識經濟之興起,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欲成長發展,無不持續提昇技術,開發新產品或新製程,以刺激消費,佔有市場,降低成本,增加利潤。但是,企業發明新產品或新製程時,若未能取得有效的保護措施,將因他人仿冒侵害其發明創新的成果,造成損失。其中,專利權制度能夠藉由法律之規定,對於研發成果給予合法保護,以保障發明創新人之經濟利益,故專利權不但成為公司有效的競爭優勢之一,亦能夠有效的鼓勵企業從事創新與研發,創造經濟社會共同之福祉。以專利權制度保護產品或製程之發明創新,應如何加以設計,以促進產業升級,使得社會福利極大化,對法規制定者而言是一重要課題,當保護標準過低,將無法獎勵發明創新,降低廠商的研發誘因。而侵害專利權之原因往往是缺乏較強之專利法以及政府機關之嚴格執法(Ganorkar & Korth2000),Varsakelis(2001)即發現有較強專利保護的國家,通常有較多的研發投資。而依據Cheng and Tao(1999)之研究,專利法之執行常導致創新研發的減少,模仿研發之增加。因此,最適專利制度必須兼顧研發誘因與技術擴展(Chen 1998)。台灣專利法施行以來,自1949年起歷經7次修正,其中6次修正內容較小,而影響最大的為1994年之修訂,該次修訂,有擴大專利保護對象、專利期間延長、廢除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自由刑部份等139個條文之修訂,故該次法規修訂對企業研發環境之改變與鼓勵研發之誘因所產生經濟後果為何,亟有待探討。依據國家科學委員會之統計,自1990年後,台灣民間研發經費有明顯之增加,1993年研發經費約佔國民生產毛額之1.72%,1999為2.03%,而包含本國人及外國人之專利權申請數(核准數),1993年有41185(22317)件,1999年有51921(29144)。而三種專利核准型態中,1994之新型專利有8585件,1999有13375件,發明專利權中,1994有668件,1999有2139件,新式樣專利中,1994有3310件,1995為6617,之後又逐步下降。由以上資料可知,近年來台灣研發投入是有巨幅增加,然而該增加是因經濟發展自發性增加,抑是因專利法法規修正而誘發性增加,尚無文獻探討。中外文獻上已經累積研發投資與專利權對公司營收與價值有正面效益之證據(Branch 1974;Lev & Sougiannis 1996;Ou 1998;Deng et al. 1999;Liu 1999,2001;Dzinkowski 2000;Bosworth & Rogers 2001;Toivanen et al. 2002;Hall & Bagchi-Sen 2002)。Chin and Lin(2002)研究發現1994年台灣專利法修訂後,上市電子業專利權愈多之公司,市場價值愈高。Hall andZiedonis(2001)研究美國1980年代法律修訂期間,1979至1995年間95家半導體廠商研發與專利權關係,發現二者為正相關。Sakakibara and Branstetter(2001)研究日本1988年專利法修正對307家廠商之影響,研究並未發現研發投資與創新成果有明顯增加。專利法之立法精神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法第一條)。在1994專利法修訂中,有許多獎勵研發、降低成本與擴大保護之條文。例如,擴大專利保護之對象(專利法第20及21條);另在專利期間延長上,發明專利權期間自15年修正為20年、新型專利權期間自10年修正為12年、新式樣型專利權期間自5年修正為10年(專利法第56、103、117條),此將使專利權之法定權利延長,進而增加未來效益;另廢除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自由刑刑責(專利法第123、124、127條);也採取「經審查認為無不與專利之理由時,應予專利」(專利法第39、105、122條)、刪除「申請專利需備具模型或樣品之規定」(專利法第22條)、「申請…專利應就每一發明個別申請」「…實質上為兩個以上發明時…,得改為個別申請」(專利法第31、32條)、「製造方法專利後之相同製造物品,推訂為以該專利製造。…得提出反證推翻之。…反證所揭示之製造與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與保障」(專利法第91條)等相對於研發或申請專利有利之觀點。由以上可知,專利法在保護發明創新之經濟利益、減少法律刑責與糾紛、鼓勵研發創新等皆有所修訂,本文以為專利法修訂對研發環境之改善與研發誘因之加強,正可以使企業加強研發投資,進而增加專利權之獲得,使企業營收增加,成本降低,進而使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建立實證假說如下:(以對立假說表示)假說一:專利法規修訂後,企業研發投資將增加。假說二:專利法規修訂後,企業專利權之獲得將增加。假說三:專利法規修訂後,企業營收將增加。假說四:專利法規修訂後,企業成本將降低。假說五:專利法規修訂後,企業市場價值將增加。在實證研究上,本文以探討1994年專利法規修訂之經濟效果為主,以1994前後7年,即1987至2000之14年為研究期間,研究對象為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上市公司。公司財務資料變數係取自台灣經濟新報社之「財務資料庫」,權益市值等資料係取自台灣經濟新報社之「股價資料庫」,專利資料取自於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專利檢索系統」,各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資料係取自於行政院經濟部統計處。樣本的選取標準為:1.專利權申請集中於製造與研發等一般產業,故排除無專利權之航運(產業代碼26)、觀光(27)與金融(28)產業;2.排除研究期間成為全額交割或下市之公司;3.排除股價、財務資料不足之公司。經以上篩選後,計有495家公司作為實證樣本,各產業分配家數及專利權數見表1。對於假說一,本文依據Seethamraju(2000)、Sakakibara and Branstetter(2001)以式(1)之對數線性模式(log-linear equation),測試專利法規修訂對企業研發投資之影響;對於假說二,本文以式(2)測試專利法規修訂對企業獲得專利權之影響;對於假說三,本文依據Sougiannis(1994)與Lev and Sougiannis(1996),有形資產以總資產為替代變數,無形資產以研發投資、廣告支出及專利權為替代變數,以式(3)測試專利法規修訂對企業營收之影響;對於假說四,由於廠商在短期下之成本包括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變動成本為銷貨(收入)之函數,固定成本則與總資產有關,本文以銷貨收入與總資產為自變數,建立銷貨成本迴歸式,測試專利法規修訂對企業成本降低之影響;對於假說五,依據Ohlson(1995)、Barth et al.(1998)與Barthand Clinch(1998)指出企業價值為權益帳面價值與當期淨利與其他資訊之函數,本文以專利權、研發投資為其他資訊變數,以式(5)測試專利法規修訂對企業市場價值增加之影響。以上實證模式中,本研究以虛擬變數將時間區分為法規修正前後,也以虛擬變數將樣本區分為電子產業與非電子產業,並探討專利權多寡、研發密度、電子業與法規修正之交互效果。此外,本文將專利權分為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三種,以瞭解假說中三種專利權之影響。另進行迴歸分析時,實證資料採取混合資料迴歸,即以各公司橫斷面與時間數列資料作縱橫面迴歸分析。另外,迴歸式之計量問題有:1.本文依White(1980)檢定變異數同質性假設,並利用「參數估計之一致性共變數矩陣」以調整t值,以判定參數之估計是否仍顯著。2.本文以變異數膨脹因素(VIF)檢驗迴歸模式中變數間是否有線性相依之共線性問題。3.本文另以一階差分模式(FOD)作敏感度測試,降低企業時間數列自我相關之問題。4.為了減輕企業研發、專利權、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市場價值受景氣循環等外在環境之影響,本文以各年度作虛擬控制變數,檢測各變數的影響。5.本文以看似無相關迴歸(SUR)探討收入與成本迴歸式之殘差項相關問題,以獲得不偏估計式。本文實證發現如下:第一,1994專利法修訂對公司研發投資有顯著之影響,且專利權數較多的公司及電子廠商,對研發之影響有明顯之交互效果,表示專利法規修訂對專利權數較多的公司及電子廠商對研發投資有顯著之影響。第二,1994專利法修訂對公司專利權核准數總數並無顯著之影響,但專利權數較多的公司及電子廠商,與專利法規修訂對專利權核准數之影響有交互效果,其中,以對新型專利權核准數有明顯的影響。第三,1994專利法修訂對公司營業收入未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但研發密度及電子廠商與專利法規修訂對公司營業收入的影響有顯著的交互效果,表示研發密度較高的公司及電子廠商,專利法規修訂後,企業營收有明顯的增加。此外,新型專利權對企業營收較有明顯的正向影響。第四,1994專利法修訂、專利法修訂與專利權較多之交乘項、專利法修訂與研發密度之交乘項、以及專利法修訂與電子業之交乘項等,對公司營業成本之降低未有顯著的正面影響。表示專利法規修訂後對企業成本並無明顯降低的影響。最後,1994專利法修訂對公司價值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發明與新型專利權對公司價值也有顯著的正向影響。本研究相較於美國與日本之研究(Hall & Ziedonis 2001;Sakakibara & Branstetter 2001),本文發現台灣專利法修正對企業研發、公司價值有明顯影響,也發現高研發密度與電子廠商更因專利法修正對於營收及新型專利有明顯增加。本研究雖然探討台灣專利法修正後之經濟後果,然而依據國科會之統計分類,研發有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技術發展,若能將企業研發支出適當分類,可瞭解專利法規修正對不同研發性質之影響,亦可瞭解不同性質之研發支出對企業不同專利權獲得之影響。此外,本文因研究期間溯及1987年,當時企業研發投資與專利數目資料相當少,故難以14年之固定公司家數作棋盤式資料之固定效果與隨機效果分析,未來企業研發投資與專利數目較多時,或許可以棋盤式資料作相關研究。由於專利法之修訂對企業研發投資誘因、專利獲得、營業收入、公司價值有關,本文建議立法機構重視專利法之修定與經濟效果,而主管機關、市場投資者與授信機構,亦應重視專利權與研發投資之衡量與表達的問題。

並列摘要


無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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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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