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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Review of Classified Documents under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74: A Ten-Year Assessment

論美國法院對於一九七四年資訊自由法修正案所定機密文件豁免規定之審查-最近十年之評估

摘要


美國國會在一九六六年制定資訊自由法,藉以滿足一般公眾的求知權利,並維護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合法運作,而聯邦法院則被賦予廣泛的審查權能,俾便確保這兩種相互衝突的利益能均衡發展。根據該法,有關美國國防及外交政策的文件,均被列為第一項免除公開資訊,而受特別之保障。由於國會及法院均尊重行政部門在國家安全事件方面所享有的傳統特權,因此在該法制定後八年間,有關這方面的爭訟案件並不多見。國會在一九七四年曾對資訊自由法加以修正,除規定聯邦行政機關必須根據總統命令(executive orders)所設定的實質及程序標準,將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文件加以保密區分外,並授權聯邦法院得秘密審閱(in camera inspection)繫爭的文件,藉以判明聯邦行政機關所做的保密區分是否妥當,由於這項修正案,對一般公眾申請所謂機密文件(classfied documents)所做的規定較為明確,因此有關這類性質的訴訟案件即層出不窮。本文以十年為期,用近七十件聯邦各級法院的相關案例以及三位總統(尼克森、卡特及雷根)在這段期間所頒布的總統命令,來分析並評估聯邦法院在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所得的初步結論是:雖然國會在此一九七四年修正案賦予法院更廣泛的審查權能,而在三個總統命令中所臚列的實質及程序性標準也都甚為明確,但法院囿於司法自限(judicial self-restraint)的傳統觀念,對於行政機構所做的保密區分決定仍然相當尊重,即使法院偶而從事秘密審閱繫爭的文件,亦往往會尊重行政部門在這方面所持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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