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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共益與藝術的「共謀」從Live House「地下社會」存續議題淺初探文化創意產業之矛盾

摘要


文化政策為政府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的一環,因此文化創意產業(Cultural & Creative Industries)不僅只是賦權於人民並鼓勵另類經濟累積的產業新模式,也是政府遂行期治理霸業的話語政治。源自英國工黨的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在臺灣的實作脈絡中,產業/經濟效益化成為了核心要素,然而這卻產生局限和破壞文化創意本身原有生成動力的疑慮。文化創意產業如果在字元中去掉創意(creative)部分,變成為其意欲區別的文化工業(Cultural Industry)。在文化創意產業的大旗下,以往被視為與經濟效益鮮有助益的藝文活動,開始包裝在文化正當性和經濟合理性之下,搖身一變為結合共益和藝術的全民共識,宛如同時提升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萬靈丹。但是Live House,被稱為音樂展演中心的空間,卻衍生出一連串足以質疑和鬆動文化創意產業正當性和光明前景的議題。Live Houses可是為異質空間的最佳例子之一,同時是客觀的空間(space)位置也同時是俱有主觀象徵意涵的地方(place)意義。當文化政策包裝在藝術的文化崇高、以及相對而來的高產值品味生活論述,粗糙但具生命力的Live Houses文化如何能在公益論述下尋求出路?尤其Live Houses表演的大部份稱之為獨立音樂的次文化類屬,更容易被歸類為與公共性相左的個體性/殊異性之抒發,而鮮少被認同俱有藝術的公共價值。本文試圖再有限篇幅中,簡要地闡述Live Houses所俱備的長遠公共性/公益性潛力,以及其如何與文化創意產業的論述/執行內容有所矛盾;臺灣Live Houses近年來遭遇到的困境凸顯了對於「文化創意」的理解範圍程度和視角的不同,導致了何者被視為文化、創意以及藝術而何者並不是,以及藝術的生成邏輯如何和法規現況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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