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係綜合性的社會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兩者之性質目的不同,規範在同一部法律中,基於兩種保險的平衡性,若想要針對職災部分保障作有效提升,勢必影響勞工保險體系;此外,各界皆亦有認為職業災害發生前的預防及災後重建相關措施應一併作有系統的規劃之意見。因此,勞動部為增進職災勞工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並積極回應各界建議,故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除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外,將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建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之職災保障制度,規劃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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