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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投保中心團體訴訟案例介紹-操縱股價篇(昇貿案)

摘要


1.我國投資人面對證劵紛爭事件,往往因為求償程度較難及成本高昂而放棄救濟。我國遂於民國91年公布「投保法」,並於92年設立「投保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案件。本文以「昇貿案」案件及法院判決,介紹「證交法」第155條「禁止操縱股價」。2.昇貿公司全球營運處處長操縱公司股價,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違法,見解如下:要求受害人證明交易因果關係、或承擔舉證責任才得到賠償,是強人所難、有違正義;考量操縱行為對市場價格影響,主張真實價格應在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計算;受害人於操縱期間購入公司股票即已生損害,請求賠償額不應扣除非操縱期間出售股票的損益。3.投保中心指出任何人有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動機如何,已構成證交法之操縱股價罪。投保中心亦提醒投資人審慎保管及使用個人證劵帳戶,切勿隨意出借他人使用,以免遭他人不當利用,而觸犯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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