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31.99.14
  • 期刊

投保中心團體訴訟案例介紹-財報不實篇(銳普案)

摘要


1.依證交法第20條第2、3項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財務報告之不實資訊足以影響股價,導致投資人受到損害,而投資人於買賣時不知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於不實資訊公告後、被揭露或更正前買賣該股票,即認有損失因果關係。2.證交法第20條之1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及監察人若未能舉證證明已盡相當注意,造成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3.董監事責任保險理賠金額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而為求公允,董監事理賠金其分配自應按董監事之責任比例計算,而非按人數比例或由某些董監事優先扣抵。

關鍵字

無資料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