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現任董事長程序保障之必要性,以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長一職之特殊性,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解任董事長一事,不宜以臨時動議提出。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解任董事長,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目的,僅在強調解任董事長應有之「正當程序」,絕非在縱容不適任之董事長繼續擔任此重要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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