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股市地雷重重,危機四伏之際,如何適切地衡量及認列企業金融商品的收益或損失,乃成為會計人員一項重要的課題。我國第27號準則公報即是規範金融商品的揭露。本文針對第27號公報的規定,作一明確的解析,並提出規定未臻完備之處及作者的意見,以提供相關人員作進一步釐正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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