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4年,國票公司因職員楊瑞仁涉嫌盜蓋印章偽造客戶商業本票,產生了對台銀102億餘元的保證債務,當時關於該筆鉅額損失應一次認列或分期攤提引起廣泛討論,本文作者以當時國票之財報查核簽證會計師身分,就該案損失之背景、會計處理及其後衍生之法律問題提出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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