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三十四號公報將實施年度訂於公佈後兩年的九十五年度始適用,係為讓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及主管機關等能有足夠時間因應,但越接近實施日期,實務運用上可能產生之疑義愈浮出檯面,本文將就第三十四號公報在實務上運用之部分疑義(包括已公佈之解釋函令)提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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