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於九十四年九月修訂時,引進一項重要之實務,即「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此項規定再度肯定金融商品向公平價值衡量靠攏之趨勢,但適用上之條件及實務應用可能衍生之疑義或爭議,仍須加以注意,以避免發生誤用或濫用而致操縱損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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