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引進實質課稅原則以來,固然對促進臺灣的租稅公平有不可磨滅的助益,然因臺灣法制對於實質課稅原則仍停留在原則性之闡釋,致在稽徵與裁判實務上,實質課稅原則之解釋與適用往往流於稽徵機關一面之言,引發爭納雙方爭議。站在保障法安定性與預見可能性的立場,主管機關對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應盡可能謙抑,另一方面也應該盡可能藉由建立個別與一般防杜條款規定的方式,使實質課稅原則所伴隨的不安定性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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