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業將於2013年起逐步直接採用IFRSs,而未來我國XBRL分類標準之制訂,究應自行制訂或採用IFRS基金會編製之IFRS分類標準?分類標準應如何延伸制定,納入行業別、財報附註揭露,或額外資訊以符合國內所需?又如何引導資本市場在採用IFRS後,順利應用XB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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