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第43條之4,對依外國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將視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企業應及早分析相關影響,與可能增加的租稅負擔或節稅效果,進行有利的租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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