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間子公司投資架構因經營不善、虧損而進行減資、合併、破產或解散清算程序所認列之投資損失,或因營運策略或管理需求而進行投資架構調整所認列之出售資產損失,時遭稅捐稽徵機關以投資架構調整並無經濟實質交易為由,否准認列損失,造成徵納雙方之爭訟。據此,實質課稅原則如何適用以取得衡平?納稅義務人該如何因應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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