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雖有過失,但在享有投資抵減,且無因短漏報而取得任何租稅利益,也無損國家租稅債權情況下,如稽徵機關仍用與一般獲漏稅利益者相同的裁罰基準,恐有失公平,是否立法不足之處,宜修法供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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