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某一股東常見在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即將其出資額合意讓與另一股東,而未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也就無從表示同意與否,以及行使其優先受讓權。針對前述情況,本文以公司法第111條作詳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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