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時見掛名董事,而真正有控制權的人,卻未擔任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公司法因此引入「實質董事」觀念,來加以究責。而如此一來,公司法上對於法律上董事的其他規範,是否也可適用於實質董事?受影子董事控制之董事,是否隨同影子董事超額移轉持股,而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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