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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菸害防制法中禁菸區設置的合憲性檢討

摘要


菸害防制法為維護國民健康並限制菸害,制定迄今成效卓著,然而也引來對吸菸族群有所仇恨之怨言,而更大的問題在於,該法中關於禁煙區的設置過於嚴格,是否合憲不無疑問。菸害防制法第15 條規定之場所須全面禁菸,第16 條則要求各該場所劃定吸菸區,並僅能在該區中吸菸。然而吸菸係屬一般行動自由之一種,倘若限制必須要有合理之是由並且合於比例原則規定。在這裡所要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在於國民健康權之地位為何,何以藉此限制他人之自由;其次就由國民健康權說明憲法中國家之保護義務到何種程度。再者,則針對菸害防制法第15 條與16 條有關吸菸區域設置的授權明確性問題加以探究。最後,則回到該法第15條與第16 條本身去探究其合憲性。

被引用紀錄


林雅淳(2017)。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對我國菸品商標審查之影響〔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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