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民意代表接獲民眾陳情案,向公務機關要求依法行政的現況。參照我國「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就不法對價關係作為引述,分別就現行法令、學說見解與實務上的運作來做分析。民意代表時否具有實質影響力,可以壓迫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從事應就個案判斷,倘確有要求從事違法行為,方論以貪污罪,才不致於無限上綱,使民意代表的選民服務及監督功能,無法正常發揮。倘若結果亦符合法律規範,應該例外地排除不予處罰,以維持民意代表服務選民及監督政府功能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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