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國行政院公布「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此方案是參考各先進國家社會企業的作法,以解決我國的社會問題,原因是因為我國社會企業起步落後歐美。我國在1980年代起才逐漸發展出社會企業,在這之前歐美各國的社會企業機構都可以自給自足,但我國的社會企業機構仍需透過外來的捐款挹注才能維持。社會企業要用商業模式來解決社會問題,英美等國立法支持,目前我國尚未立法,以致缺乏其正當性。本研究目的是比較各國社會企業的作法,提供建議,使我國能見賢思齊迎頭趕上與歐美國家並駕齊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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