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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前日本對華煤業投資的特徵

摘要


在液體燃料和氣體燃料尚未出現或普及之前,煤炭是最主要的工業燃料,和交通運輸工具(鐵路、輪船)的原動力。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由於施行殖產興業政策,近代工業迅速發展,對於燃料煤的需求比以前增加甚多,積極開採的結果,不但能供給本國,並有輸出餘力,而日本煤炭中的60%-70%是一般燃料用的普通煤質,能適用於製鐵業和化學工業的強黏結性、含灰成分少的煤炭並不多,亦缺少海軍軍艦所需要的無煙煤。二十世紀初期日俄戰爭的勝利,帶給日本經濟空前的好景氣,於是大礦業資本不僅壟斷國內九州、北海道等地的優良龐大礦區,更欲開拓海外煤礦,著眼於中國華北與東北的煤礦。除了漢冶萍公司外,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1914年)以後,日本欲積極掌握東北和華北的煤鐵礦資源,蘊藏量豐富而尚未大量開採的山西煤礦,自然成為其覬覦的目標,於是日本財閥在其政府的運作之下,共同組織興源公司和大源礦業株式會社,企圖利用中國複雜的政商關係,投資山西省的煤田。另一方面,財閥和滿鐵又合組「山東礦業株式會社」,以此企業聯合團的名義,與中國商人共同成立魯大礦業公司,開採山東淄川地區媒礦。意味著國家的力量一直主導著日本民間企業的對外資本輸出,也顯示出近代日本對外投資的一大特色。再者,有不少企業是以單槍匹馬方式,獨自在中國從事投資煤業活動。他們往往用融資的方式達到擁有該企業的目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大倉財閥的本溪湖煤鐵公司;而在山東博山地區投資煤礦者大多係日本中小企業。日本意圖控制亞洲煤生產以掌握燃料資源時,處於競爭狀態的各商社可以合作,政府、財閥和軍方成為三位一體的行動者。中國北洋政府和地方軍閥也變成利益的結合者,在後者的合作下,前者進行對華北煤業的資本輸出。這種投資行為在中日戰爭期間蛻變成具統制的特徵。在此統制經濟體制之下,財閥唯仍繼續供給資金,但已不復扮演往昔「尖兵」的角色,亦非國家資本輸出的中介者,只不過是一群被擺佈的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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