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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捕獲制度,指在戰爭或武裝衝突期間,衝突雙方之軍艦、飛機或其他捕獲主體,在合法海戰區內,對敵國與中立國之船舶、飛機及貨物行使捕獲之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臨檢拿補的起迄時間、水域、主體、客體、程序及效果等。我國早在民國21年已制訂專門捕獲法律,即海上捕獲條例及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民國44年歷經一次全文修正,對於捕獲制度重要內容大部分均予以規範,雖隨著科技及國際法之快速發展,我國捕獲法有重新檢討加以修正及補充之必要,然以當時而言屬於進步之立法,因此,如何以現有規範為基礎,重新以現代角度一一檢視,為促使我國捕獲法與當前國際法最新發展接軌之第一步,也是重要的課題。

關鍵字

捕獲 臨檢 搜索 拿捕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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