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時,倘有非因人為損害下,可在一定時間內免費更換損害零件或整件商品,稱為保固期;物之瑕疵擔保,係依《民法》第349、354條規定,當買受人發現所購買物有瑕疵時,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前者是消費者與廠商間約定的保證事項;後者是法律規定的擔保責任;二者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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