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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性質之探討

摘要


對欠稅達法定額度以上者,財政部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同時,並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實務及學說多認為此「財政部函請移民署,由該署限制欠稅人出境」,性質上屬「多階段行政處分」。惟本文認為容有商榷餘地。因財政部本身即得依法作成「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決定,且以書面送達欠稅人,因此而生此決定對當事人之拘束力,符合行政處分之要件。換言之,財政部對欠稅人作成「限制出境之行政處分」,並不須移民署「本於職權共同參與」、「參與表示意見,同意或核准」或「協力」。從而,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應非多階段行政處分之適例。本文主張財政部對欠稅人作成「限制出境處分」後,函請移民署「協助執行」,前者,為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出境之「限制出境處分」,後者,乃移民署所為「執行措施」,應屬二不同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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