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於1993年所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4章、1994年所頒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與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4章等法令,明確規定了國家公務員錄用的原則與方式,為中國大陸公部門的人事錄用制度提供了法源依據。然而錄用過程是否合乎正義的標準,可說是所有人事錄用過程中最具爭論性的議題。本文的重點,即從發展背景、原則、種類、內容與辦理機構等面向,分析中國大陸公部門人事錄用制度程序的正義與分配的正義概況,並提出改進的建議,以展望未來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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