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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在中國大陸的執行適用與問題

The Application of TRIPs in China and the Current Problem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摘要


國際條約在實施國的法律地位,直接涉及到國際條約的執行適用和法律效力。但中國《憲法》並沒有明確統一規定國際條約在中國的法律地位,不過,有關《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與中國國內知識產權法間的執行適用問題,其實是臺商企業能否在中國取得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制保護,在未來經貿競爭當中,持續取得領先地位的重要關鍵,因此,本文特討論有關TRIPs協定在中國大陸的適用問題,尤其是中國在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時明確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情況下,通過修訂其現行國內法和制訂新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該承諾意味著,中國並未賦予TRIPs等WTO法律在其國內的直接適用效力,而只是承諾對其進行間接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批准中國加入WTO的決定中,明確指出WTO的法律不能自動實施,必須經過中國國內立法轉化實施,因此,TRIPs各項規定是否能在中國有效落實,關係到中國是否能有效保護知識產權。但從本文對TRIPs在中國實際適用的狀況做分析後,發現中國大陸知識產權發展現存還存在許多問題。同時,中國必須提升法院的獨立性和實際地位,不過,中國法治建設尚處於初級階段,法律文化還不甚發達,即使法律明文規定的獨立執法地位,也未必能夠得到切實的落實,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往往非常嚴重。因此,如何滿足WTO所要求的司法審查的獨立性和公平性的實質標準,是對大陸現行法制的嚴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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