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損害填補原則,當保險標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尚未確認,被保險人得不到任何損害賠償。但由於海上保險特性,在短時間內欲證明上述損失係困難重重。此時,拒絕被保險人請求賠償,對被保險人所投入之資金將處於凍結狀態,其將導致嚴重之結果。因此,當保險標的遭受全損已不可避免時,法律上允許認作全部損失,被保險人可請求全部保險金額,實屬客觀之需要。本文即對兩岸海上保險委付之制度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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