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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大陸《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的公布與實施

A Study of the PRC's Rules for 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摘要


中國大陸從1978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漸次建構公務員錄用(考試)法規。1981年7月國家人事部下發《關於下達部分海關新增幹部指標的通知》,規定新增幹部的錄用除筆試,還要進行面試,這是中國大陸開始將面試引入錄用規範中。1989年1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頒發《關於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實行考試辦法的通知》,要求考試的基本方式為筆試與面試。1993年10月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4年6月實施《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1995年中共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1997年3月實施《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2000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2001年6月人事部實施《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2002年7月中共中央修訂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5年1月實施《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2006年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2007年11月人事部實施《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因上述法規的施行及法制的建構,中國大陸完成考試錄用法制。

關鍵字

國家公務員 黨管幹部 錄用 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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