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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察委員會入憲案評析對中國大陸「依法治國」之挑戰

The Challenge to China's Rule of Law Based on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Being Incorporated in China's Constitution

摘要


中國大陸(以下簡稱大陸)2018年3月11日修憲增設國家監察委員會(簡稱監委會),使監委會調查權兼具紀檢調查、行政違法調查、刑事犯罪調查的特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過去進行反腐監察之紀、檢、行政體制,各有其權責之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據,此次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將監察委員會組織拉高至憲法層次中規範之,使大陸體制在全國人大授權下,政府體制在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又多了一個監察權行使機關。近年大陸提倡法治,高唱「依法治國」理念。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整合大陸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另一方面,有利於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然而,觀察修憲後監委會所賦予之職權,卻可能形成獨攬大權,以反貪腐之大纛而侵害人權之憂;另則,黨國一體之現實之下,黨中央之中紀委與正國級之監委會,是否能相輔相成而竟反腐之功,抑或將流於權力傾軋,反而相互掣肘而治絲益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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